更新时间:2018-07-12 18:11作者:李一老师
3.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基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各县(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4.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使用需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至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
5.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数及补助标准,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至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专户。
6.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或季定期结算。
7.医疗救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基金的利息收入应及时转增医疗救助基金。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有结余的,应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作本级财政下年度预算。
六、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由“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当地医疗救助工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二)加强部门协作
1.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各项规章制度。
2.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拨付,会同民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转。
3.卫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的服务管理工作,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