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8:11作者:王新老师
2.对于医疗救助对象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仍然按照各地原来规定的程序办理医疗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服务。
3.对于第1-4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二)门诊救助服务
1.对于日常门诊救助对象,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定后,每年1月将日常门诊救助金存入其城镇居民医保卡个人账户或其个人银行卡账户。未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卡或新农合卡的,存入其个人银行卡账户。
2.对于特殊门诊救助对象,仍然按照各地原来规定的程序办理医疗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转院转诊救助服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转诊手续。救助对象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前,从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应及时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费用的补助。民政部门可以为需转院转诊的救助对象酌情办理医前救助。
五、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的筹集
各县(市、区)应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市级财政结合省级财政的补助情况,根据财力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分档给予补助。
(二)基金筹集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原则上按照省定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筹集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财政支付能力高于最低筹集标准线。具体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批准。
(三)基金管理
1.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人数和救助基金筹资标准,编制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2.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等医疗救助明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