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8:11作者:李一老师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二)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主要保障救助对象住院、门诊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所产生的医疗需求。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特指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
(三)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器官移植、整容、矫形、镶牙、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4.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三、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和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同时结合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方式,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医疗难问题。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第1-4类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各县(市、区)全额资助;第5类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个人缴费如有困难的,由各县(市、区)酌情予以资助。
(二)住院救助。包括住院医前救助和住院医后救助两种方式:
1.对于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救助对象,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审核后,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酌情给予1000-5000元的医前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重大疾病病种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
2.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对于第1-4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含6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60%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后,在封顶线内给予全额的救助。对于第5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仍有困难的,个人负担费用可报销部分按30%给予救助。对于第6类救助对象,其救助范围、标准、程序和封顶线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