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8:11作者:王新老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2.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4.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相衔接;
5.救助基金应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建立起城乡统筹、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服务便捷、救助效果明显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的以下六类人员:
第1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特困人员及孤儿,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2类: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第3类:重度残疾人,即: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人员;
第4类:计生特殊家庭,系指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家庭);
第5类: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6类: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