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8:11作者:王华老师
Q:残疾人申请医疗救助,一定要家庭情况非常贫困才能领取吗?
A:根据《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09】201号)精神,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和医疗救助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我省户籍;(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3)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
Q:刚出生宝宝确诊先天性心脏病,这方面有没有国家补贴?
A:特殊病种大病补贴请咨询卫生部门。
Q:各县市民政救助部门联系电话是多少?
A:泉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95-22500386地址:丰泽区府东路交通科研楼D栋5楼
晋江市民政局救灾救助科电话:0595-85819394
石狮市民政局社会事务与救助福利股:0595-88715031
南安市民政局低保科:0595-86392082
相关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等4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9〕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9〕23号)文件精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