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8:11作者:才子老师
3.第1-4类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为20000元;第5类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为50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住院救助最高限额。
4.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大病保障等相衔接的病种,其救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门诊救助。包括日常门诊救助和特殊门诊救助:
1.对于第1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人员以及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每年发给100-200元的门诊救助金,主要用于日常门诊和购药;对于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第2类对象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24号)规定的标准发放门诊救助金。
2.对于患有特殊病种、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等产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第1-4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第5类医疗救助对象按3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在年住院救助封顶线的70%以内确定。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
(四)二次救助
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各地可根据当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再次给予救助。
(五)临时救助
对于已享受住院和门诊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再酌情予以临时救助。救助方式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慈善救助
慈善救助是医疗救助的有益补充。各县(市、区)要鼓励慈善公益组织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
四、医疗救助服务
加强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有机衔接,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城乡医疗救助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新农合定点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一)住院救助服务
1.对于第1-4类医疗救助对象,推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服务,即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其余的由县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当地民政部门定期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