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23:36作者:李天扬老师
有条件的企业(含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都应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支付办法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五、基金征缴与监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医疗保险费。各市地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办法,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予以处罚。
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结转使用和继承。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各地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建立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社会监督。
六、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不足支付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