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23:36作者:王华老师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
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凡在我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可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地为统筹单位。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差别较大的市地,可以由市地制定统一政策,县(市)分别管理。市辖区要纳入市级统一管理。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合理确定缴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确定,要切实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也要考虑各地所能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使基本医疗保险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用人单位缴费率,可按统筹地区前3年财政和企业实际医疗费支出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测算。在计算财政和企业实际医疗费支出时,应扣除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下同)、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企业供养直系亲属等人员的医疗费用和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用、企业医疗机构经费及不合理的医药费支出等。
各地应根据实际测算情况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用人单位缴费率测算在6%以内的,应按实际测算结果确定,不能攀比。对部分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缴费比例确需超过6%的,要从严控制。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收入提高,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