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0:00作者:三水老师
(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a.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5),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b.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c.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a.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b.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c.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d.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e.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2.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并向转入地社保局发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局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核对无误后,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办结接续手续。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出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地社保局申请开具《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2.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