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0:00作者:王新老师
(二)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程序
1.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a.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b.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c.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a.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b.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c.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予以清退;
d.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e.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2.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