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0:00作者:李一老师
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地社保局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转出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转出地社保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出具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广西行政区域内转出
参保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地社保局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转出地社保局发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转出地社保局收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后,出具并向转入地社保局发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一)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注:1.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3.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