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0:00作者:三水老师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转出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转出地社保局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失业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
2.转入地社保局依据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缴费年限等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核对无误后,办结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退役军人在市本级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军队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3)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2.转入地社保局依据《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缴费年限等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核对无误后,办结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三)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出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出失业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地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窗口申请开具 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
2.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关系转移部门提交 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
3.转出地社保局依据 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办理中止参保手续,生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交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