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7:54作者:三水老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确保及时、公平、公正地完成工伤认定。各县区应于每季度终了5日内将上季度工伤认定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属地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初审等项工作。
(2)工伤保险待遇计发
计发基数。统筹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月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分别按照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或60%计算。
支付标准。全市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核、计算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省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相关药品目录执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4、生育保险
(1)女职工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临政发[2010]68号)文件执行。
(四)统一基金管理
1、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
按照“市级指导,分级预算”的原则,编制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明确市和各县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责任。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1)失业、工伤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级征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基金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设立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级统筹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