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7:54作者:李天扬老师
(2)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区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统筹管理,经审计后全额留存县区代管。
(3)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备用金制度和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专户,保证计划外资金支出需要。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备用金额度一般为该县区上年度月平均支出数额的2倍,由县区财政从历年滚存结余中划拨给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历年滚存结余不足时,由县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从市统筹基金中核拨。市级按全市失业保险费征收总额的5%,按月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市级设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专户,风险储备金用于发生重特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4)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将所收的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全额划入同级财政专户,次月5日前各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划转至市财政专户,市财政收到资金后5日内给市经办机构开具入账通知单,并负责督促县区财政的资金上解工作。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加强失业、工伤预警、调控的基础上,编制基金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市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分月用款计划,每半年拨付一次,上半年在1月5日前,下半年在7月5日前,拨付到县区财政专户,县区每月10日前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如特殊原因支出超出预算时,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加基金
预算申请,经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资金。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计划调控,定额调剂”的管理办法
(1)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区滚存结余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留存各县区。
(2)实行市级统筹后,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分级征收,市直和县区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征缴计划)的10%提取市级调剂金,用于调剂弥补市直及县区基金收支缺口。调剂金的提取比例根据市级调剂金实际运行状况可适时调整。
4、实行“四险”基金年度收支缺口市、县区分担机制
坚持市级统筹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的原则,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当年“四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先由留存各县区的结余基金解决,仍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或调剂金解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基金仍有结余的,当年“四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的20%由当地政府解决,不足部分由结余基金解决,仍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或调剂金解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且没有结余基金的,当年“四险”基金收支出现支出缺口时,缺口资金的40%由当地政府解决,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或调剂金解决。对未按要求提取失业保险支出备用金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调剂金的,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市级统筹基金或调剂金不予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