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09:59作者:李一老师
(十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凡介绍经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成功,并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当地再就业资金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到境外就业满1年以上的可给予略高于市内补贴标准的补贴。
2、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承担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业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在批准的培训工种范围内,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定向培训任务。下岗失业人员要按规定按时参加再就业培训,对无故不参加培训以及参加培训时连续3天、累计7天缺勤,累计20次迟到早退以及冒名顶替的人员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补助费。对冒领基本生活的要据实追回,企业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纪律处分直至除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根据培训机构接受培训人员的身份证明、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的有效证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
3、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制度。对有开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
4、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其他免费服务,按其提供的服务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评估考核后,由再就业资金给予补贴。
5、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其他免费服务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6、实施再就业援助工程。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党政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各企业、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对口岗位帮扶、“手拉手”岗位援助等项再就业援助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分阶段就业服务办法,改革就业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十五)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充实加强各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