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09:59作者:李一老师
(二十一)依法实施破产和改制的企业不再建立或保留再就业服务中心。破产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包括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改制时,其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安置分流政策。破产和改制企业在计发职工债务时要据实扣除中心内职工的实得生活费、医疗费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得重复计发和征缴。
(二十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裁员也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十三)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对于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新的用人单位负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失业期间也可以按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十四)强化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各类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法参加和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不能评先评优,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及劳动模范,不得兑现目标和年薪奖。
(二十五)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定期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尽力妥善解决好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取暖、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的政策规定相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省再就业政策调整时,以新的再就业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