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09:59作者:王新老师
五、坚持统筹兼顾,搞好就业的宏观调控
(十六)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授理的依法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同级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主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以上的要事前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要将中央、省属企业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并配合做好中央、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职工安置及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十七)市要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市的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十八)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十九)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为协议未到期在中心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从本《通知》下发后2003年4月1日起,凡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都要出中心,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也要核实锁定拖欠债务和补偿金,对确无生活费来源的困难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三三制”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的办法和标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分别做出补充规定。
(二十)要积级稳妥的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坚持协议期满出中心的原则,以确保稳定为前提,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可由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职工与企业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答内部退养条件的可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本人不愿内退或“协保”的,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