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09:59作者:才子老师
(十一)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跟踪管理。
1、正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和拒绝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工作的,停发生活费。
2、用人单位在享受减免税和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期间,提前与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税务部门按规定调整用人单位已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停止对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因裁减其他人员,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职工人数未增加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跨行政区域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所在地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二)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区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再就业资金要满足当地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失业保险金可有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其中,用于促进再就业的资金与按规定用于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资金一并纳入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
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适应长期艰巨的就业、再就业任务,市、县区政府要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分散设置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机构、名称、职能、规格”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就业服务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市辖三区的街道办事处设立劳动保障事务站,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列为财政基本保证事业编制。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重的乡镇确需设立劳动保障事务站,由县区委、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劳动保障事务站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用1—2人为劳动保障协助员,协助员可以做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聘用合格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和居委会聘用人员必须经过统一的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