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09:59作者:李一老师
5、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指导,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公示办理各项手续的程序和具体时限。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设立专门窗口,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七)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3年内企业所得税减征手续。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手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或“先核后补”。对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实行“先缴后补”,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按季直接拨付给企业,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对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实行“先核后补”,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八)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科务机关审核后,办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