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09:59作者:王华老师
3、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管理。要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爱群众监督。严格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歁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形事责任。发证机关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合伙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沙、滩涂、水面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从有收入时1至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2、建立市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数额依据享受担保对象确定,主要由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市级担保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与财政部门共同组建,担保机构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担保机构承担属地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业务,县区不再建立机构,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代理有关工作并接受市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需要贷款的,经市担保中心承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贴息。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业务。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市、县区政府在规划城市建设时,要妥善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今后,市、县区对新办的贸易市场要安排不低于20%的摊位以最优惠的价格租给下岗失业人员,规划、城建、城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性场所。工商部门要搞好协调、管理和服务。
4、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免收费政策。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每年3月份前都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向社会明确公示免收费用的具体项目。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书刊、报纸等,一经发现,由经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