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1:55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征收范围内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布,同时书面送达被征收人。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征收范围内公告等方式公布,并送达被征收人。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信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应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部门与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协议。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报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三章补偿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二十条公布评估结果。
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7日,并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的部分,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布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一条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计算结清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