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1:55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2011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
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是:征收决定、补偿、搬迁。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应当向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征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书面证明;
(三)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文件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书面证明;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符合城乡规划的书面证明;
(五)建设项目符合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批复。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就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启动征收条件,进行审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合同书,同时将委托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组成房屋征收工作组,负责房屋征收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组织居委会、公众代表和被征收人代表组成征询评议组,负责收集被征收人的诉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