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1:55作者:三水老师
房屋征收部门、公安部门组成征收保障组,负责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与新闻单位组成报道组,负责房屋征收的宣传、报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召开房屋征收动员会。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就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附属物的基本情况,以及建筑结构、建筑年代、新旧程度、占地面积、楼层、朝向、套型面积、装饰装修、租赁、抵押、户籍、人口或单位的情况,准确调查登记,并经被征收人确认和调查人员签字后,在房屋征收范围适时公布调查结果,公布时间不少于10日。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在公布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复核。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的,经调查人员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后,在调查报告中说明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的房屋进行预评估。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并书面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未经登记的土地由国土部门负责调查认定;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规划部门负责认定,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执法部门负责处理;权属有争议的、改变用途的房屋由住建部门调查、认定、处理。
相关部门接到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书面通知房屋征收部门。需进行拆除的应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等。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执法、财政、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