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1:07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统筹县域内教职工编制管理
根据《省编委关于调整各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的通知》(〔2012〕1号)精神,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的总额内,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对村小学、教学点编制进行调整。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
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按省定上限核定。乡村学校要以中心校(学区)为单位,明确乡村教学点岗位设置及聘用办法,实现教学点中级岗位全覆盖。在乡村学校连续从事中小学一级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具有大专及以上全日制学历的教师可优先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25年,距退休年龄不满3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优先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在乡村学校任教,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具备全日制本科或学士学位,且见习期满后任教分别满2年、4年的教师可直接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但岗位聘用后不满3年不得调离乡村学校。兼任多门学科的乡村小学教师,申报晋升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其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时不作职称外语、计算机模块、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在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等推荐、评审工作中,乡村教师要单列比例,并制订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评选条件。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六)有序推动城乡教师交流轮岗
积极探索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全面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落实县级政府在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为组织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和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阳政办发〔2014〕96号)等有关规定,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在县域范围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在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教学点交流轮岗。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挂钩,并给予倾斜。交流到乡村学校的县城(含县城所在乡镇驻地)教师,享受乡村教师相关待遇。(牵头部门: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