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1:07作者:三水老师
(二)建立乡村教师长效补充机制
各县(区)要切实建立教师长效补充机制,满足乡村学校教育教学需求。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教师补充要纳入人员计划管理,增人计划要优先保障乡村教师补充使用,对长期“有编不补”的县(区)要严肃问责。要积极引导省级免费师范生面向生源地乡村学校就业。建立新聘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制度,新入职的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一般不少于3年。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特别是偏远地区学校任教满3年,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乡村学校不得擅自使用临时代课人员,因病、产假和离职进修培训等出现教师临时性短缺时,由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聘用有教师资格的人员来补充。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开展教学指导和支教讲学。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志愿者乡村支教活动。(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编办、市财政局)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要严格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从2016年起,各县(区)要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岗位类别、业绩贡献等,分别以县(区)、乡(镇)、校制订具体办法,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重点向条件艰苦的村小、教学点倾斜,向长期在乡村工作的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向贡献突出的教师倾斜。
要理顺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核拨渠道,在政府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教师绩效工资总量内,由教育部门核定每所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乡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要继续保留绩效工资总量内平均每人每月100元的农村教师补贴,严格按照学校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拉开档次发放。
要继续将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在落实省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乡村教师倾斜。
农村教师补贴、乡镇工作补贴两项待遇分别落实,不得互相抵顶。
各县(区)要保证乡村教师每年接受一次常规体检,并建立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机制。要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合理规划并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