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1:02作者:才子老师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
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四十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镇、街道办为单位划分为三个区域:
(一)第一区域土地类别为五类,包括凤城街办、洲心街办、横荷街办、东城街办的行政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域土地类别为六类,包括石角镇、源潭镇、龙塘镇、银盏林场的行政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域土地类别为七类,包括飞来峡镇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按照《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清府办〔2010〕42号)的规定安排留用地。
征地单位应在征地项目涉及的最后一个村民小组土地征收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落实安排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受委托征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民小组土地征收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被征土地清理完毕交征地单位。
征地单位交付留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即视为征地单位已完成落实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如征地单位无法按期、足额落实安排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不含征地项目红线外的带征用地的留用地),则按未按期落实安排留用地的面积由征地单位支付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租金。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按照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委托征地合同核定补偿金额。
征地项目红线外的带征用地的留用地租金支付以该带征用地正式征用之日起两年后开始计算。
征地单位应在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时明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在留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交付前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继续使用,但不得安排有污染和影响市容等项目。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全部为旧村庄建设用地的;
(二)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三)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四)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