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1:02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五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标准,见本办法的附件。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的附件所列的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其他补偿标准:
(一)迁坟参照附件7,依法制定具体征收项目的迁坟补偿方案。
(二)仓库厂房参照附件8,依法制定具体征收项目的仓库厂房补偿方案。
(三)绿化树移植参照附件10,依法制定具体征收项目的绿化树移植补偿方案。
(四)苗(花)圃、草场移植搬迁参照附件11,依法制定具体征收项目的苗(花)圃、草场移植搬迁补偿方案。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17日公布的《清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清府办函〔2010〕101号),依法制定具体征收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
(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其他补偿参照附件12,依法制定具体征收项目的其他补偿方案。
第五十九条高速公路项目和交通水运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清远市人民政府、市辖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手续齐备,已动工(包括已动工,但需要补征土地)的项目,补偿安置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我市之前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区改造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表述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