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1:02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经市农业、林业、渔业等职能部门核定,属超出正常种植或养殖规格、数量的不合理种植、养殖部分不予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清理。
(五)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按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大型花木场、养殖场的,由属地镇(街)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补偿参考标准核定补偿参考金额,经与相关权益人、承租人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实际补偿金额的标准应不超过每亩30000元。
第五十条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划定禁止经营花木场的区域和允许经营花木场的区域。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经营花木场的区域内新建或迁入花木场。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违法经营花木场和养殖场的,违法经营部分将依法不予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清理。
第五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各业主单位应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将涉及的管线迁移费用列入年度预算。确需由市财政承担的,则由管线业主单位将管线迁移成本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落实相关迁移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相关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三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四条在实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越权审批或者有其他违法审批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