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1:02作者:李一老师
被征收集体土地,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第四十二条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实物(住房)安置: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被征收房屋位于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和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实行高层公寓式住宅房屋结合商铺安置,原则在征收范围或与征收范围同类型的地段,按照被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套内面积的住宅房屋和人均15平方米套内面积的商铺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
被征收房屋位于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和中心城区范围内,属于“城中村”改造,但被征收人之前已享受过人均50平方米套内面积住宅房屋和人均15平方米套内面积商铺安置的,征收房屋时,被征收人不再重复享受该项安置补偿。
(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被征收房屋位于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和中心城区范围外,仍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可选择实行高层公寓式住宅房屋安置或宅基地低层联排式房屋安置。宅基地低层联排式房屋建设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详细规划实施建设。
(三)实行高层公寓式住宅房屋安置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面积、装修等情况,参照本办法附件13《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重置价格》,依法制定被征收房屋超出安置房屋面积的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实行宅基地低层联排式房屋安置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面积、装修等情况,参照本办法附件13《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重置价格》,依法制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四)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经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具体补偿金额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评估办法和规定评估确定。补偿评估价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含建筑占地及附属设施配套用地)。
安置房屋及商铺折算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评估办法和规定评估确定。
第四十三条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方式补偿。
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临时建(构)筑物、附着物、零星建筑及辅助设施参照本办法附件6《临时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及附件9《零星建筑物及辅助设施补偿标准》,依法制定具体征收项目的临时建(构)筑物、附着物、零星建筑及辅助设施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