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1:15作者:王华老师
十三、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社会保险执法监察和稽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要依法处理。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不足支付时,由当地政府予以补贴。
十四、经办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不含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信江新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充实相关行政、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力量,不断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经办管理水平,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同时,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普遍发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五、工作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筹措参保资金,纳入各单位的部门预算。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工作,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舆论氛围。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10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过渡期“中人”老办法待遇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