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1:15作者:李天扬老师
十、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业年金;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省政府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十一、待遇过渡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下同)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差额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办法待遇标准以9月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和本人职务职级(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按照国办发〔2015〕3号和赣府厅发[2015]35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以后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老办法待遇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件2)。
十二、政策衔接
妥善处理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与本实施方案的衔接,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扣除个人缴费本息后并入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