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1:15作者:三水老师
三、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
单位工资总额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省政府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五、待遇计发
(一)符合规定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0月1日后(含10月1日,简称改革后,下同)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2.9月30日前(含9月30日,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下同),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