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0:17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出具鉴定结果并送达。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第二十五条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事项建设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补偿。
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房屋合法的,按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补偿。
本条所例房屋的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房屋在租赁期内的,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的房屋属于房屋承租人租住国有资产房、单位自管房的,实施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由房屋承租人继续居住。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征一还一”补偿安置住宅楼房。征收住宅性质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的60%补偿安置住宅楼房;征收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的房屋,按原面积的50%补偿安置住宅楼房。
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安置面积之和在36平方米以下(含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36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56平方米以下(含56平方米)的安置到56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上65平方米以下(含65平方米)的安置到65平方米。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计算的安置面积与被征收人安置楼房面积之差为合理增加面积,该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5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另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