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0:17作者:王华老师
(三)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收补偿方案;
(四)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补偿资金足额专户存储到位。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由政府负责人决定。对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超过500户(含500户)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
(三)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实施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第十四条对被征收人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