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0:28作者:三水老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性质单位间的工作时间并不一定相互累计。B类情况下计算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认可该工作人员在A类单位中的工作时间;而A类情况下计算累计工作时间,则可包容B类工作时间。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为社会团体的,需根据该劳动者的工作性质等适用工作时间累计计算方式。
6、甲职工在M公司工作6个月后离职,在N公司开始工作前有3个月的空期,该空期是否影响“连续工作一年”的认定?
不影响认定。“连续工作一年”并不要求前后工作的连续性,而是对职工在前后单位的工作时间作连续性计算。在本案例中,甲于N公司工作满6个月后可达到“连续工作一年”的标准,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7、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是否包含在年休假内?
不包含。根据法律规定,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8、职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年休假?
职工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若职工因工伤停工留薪的,该期间并不按病假处理,亦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9、职工享受寒暑假,但该假期少于其年休假假期的可以补休吗?
可以。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10、职工欲享受年休假,应如何提出?
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进行统筹安排。如,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将该假期与“春节长假”、“五一长假”、“十一长假”等进行拼凑,获得一段天数相当可观的长假。
11、职工因工作任务特殊或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在本年度无法安排年休假的,该年度年休假是否作废?
该年休假不可以作废。职工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或因单位工作需要,本能度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进行安排,但需要经过职工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