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4:19作者:王华老师
2.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和车站通勤、公安巡逻、景区观光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从2015年起,合肥、芜湖市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应不低于30%。探索开通城际间新能源汽车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营运路线和规模,并逐步向全省范围扩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3.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从2015年起,省本级及合肥、芜湖市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其他市要结合实际确定推广目标。国有企业参照上述要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并应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1.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引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断创新营销方式,大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延伸服务领域,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售后维修以及电池维护与回收等领域。各地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引导商业场所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鼓励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探索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有效模式,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和循环利用体系。(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质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引导投融资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服务,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并推广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商务厅、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独资或参与投资成立专门从事公交、出租、客运、物流等运营服务的新能源汽车公司,在运营线路、补贴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