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4:19作者:李天扬老师
2.加强充电设施用地保障。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各市要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各地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和支持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3.明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从2015年起,各市要在土地供应条件中明确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小区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各市要鼓励建设集停车和充电功能于一体的立体化停车场,并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推进已建和在建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住宅小区增建充电桩。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等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电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4.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监管。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项目单位通过自建或引进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充电设施,规范居民自建充电桩报批、安装和验收等流程,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并充分考虑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在单位内部停车场设置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管局、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加强推广应用城市建设。积极推动合肥、芜湖市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各项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推广应用、基础设施配套及社会使用环境建设等目标任务,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交流借鉴,发挥示范效应。组织有条件的市积极申报国家下一轮推广应用城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