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1:21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历次征用土地中已安置(含货币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
(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退职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五)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农用地应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变化台帐,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台帐;公安部门建立征地后居民台帐,并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八条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泰州市区(以下简称市区)为二类地区,兴化、姜堰、泰兴、靖江四市(以下简称四市)为三类地区。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必须在征用土地手续报批前,将所有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缴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以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市区为1600元/亩,四市为1400元/亩;城市规划区内常年(连续三年以上)蔬菜地平均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900元/亩。
1、征用耕地(含粮田、蔬菜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6、征用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市区为18000元,四市为13000元。征用养殖水面、果园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