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7:45作者:三水老师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
时限要求:2013年上半年,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方案》。2013年下半年,组织现行征地安置模式和协调裁决机制后评估,开展新型征地安置模式试点。
18.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实施内容: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合理控制征地范围和规模。探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方法步骤: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我市征地制度改革。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
时限要求:2013年,在省国土资源厅总结沈阳市试点经验,出台改革文件后落实。
19.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
实施内容:规范宅基地管理,对宅基地的取得、使用、变更、退出及规划、登记、监督等进行规范。对农村宅基地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一户一宅”要求,需占用农用地的,试点探索指标先使用后核销政策,宅基地申请由县级政府审批,逐级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探索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方法步骤:(1)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专项调查,针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的具体政策和操作规范。(2)实行农村宅基地所需农转用计划指标单列,在把好“一户一宅”、规划审查、面积控制、占补平衡关口的前提下,由县级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农转用计划指标实行先使用后核销。(3)结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探索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制定多样化的补偿方式和合理的补偿标准,赋予农民自主选择权利。建立规范的宅基地退出节余指标调整利用及利益分配机制,增加农民宅基地财产性收入。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建委。
时限要求:2013年,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专项调查,年底前形成调查报告。上半年,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出台辽宁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切实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有关规定。2013年上半年,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完成省农村宅基地审批办法研究制定工作,积极争取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机制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