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09:20作者:三水老师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
(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
(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和遗留问题,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3月30日发布的《焦作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焦作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