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8 11:39作者:李一老师
首先,宅基地改革要着眼于确立乡村振兴的空间布局
这一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首要一条的是规划布局宅基地,确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场所和基地,确定未来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之后的中国现代化新乡村的坐落空间,建设未来新乡村居民居住区。
这是因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其中最大的一个变化是,由于大量农业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大量村庄变成为“空心村”,许多村庄能否作为“乡村”来“振兴”是不确定的,许多农村人口能否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他们还处于是进入城市还是留在农村的选择之中。之所以还在“选择”,是因为他们想要进城落户,但成本太高难以承受,城市接纳能力也有不足,难以消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为那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农村人口作出抉择创造条件,把将要“振兴”的乡村确定下来。
就是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先必须明确:乡村在哪里,乡村在哪里振兴,谁在那里振兴乡村。这个新乡村居民的居住区可以是原有行政村、自然村所在地,也可以在新的乡村区域,如山东、河北、河南一些农村由多个空心村合并而来的新型农村社区,如易地搬迁的村庄。无论如何,这个将要振兴的新乡村必须是也一定是未来新乡村居民长期稳定居住的居民区,而绝不应当、也不能允许过去那种低水平、低层次的说变就变、一变再变的村庄规划重演一遍。
也就是说,这一次宅基地改革必须要以2035年乡村振兴目标为导向、为依归,以2050年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时“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这一目标为导向。这次宅基地定了,就应当做到,不仅到2035年乡村居民还住在那里,到2050年还住在那里。
其次,宅基地改革要为城乡融合发展创造条件
与为建设新乡村居民居住区的目标服务同等重要的是,这一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绝不能仍然是固化城乡二元体制、进一步分隔城乡社会的改革,而必须是推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改革。这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以后,不应当仍然城市是城市、乡村是乡村,仍然城乡居民两相隔离、不能双向流动。
如《意见》中“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所要求的那样,改革必须“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这里的“城乡要素自由流动”,最重要的要素是劳动力资源、人才资源。有意愿留在农村的农民要能够心甘情愿留在农村,而不再受到城市各方面优势条件的诱惑而犹豫不决;有意愿来到农村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城里人也要能够顺利有序来到农村,而不再被以种种理由拒绝。这是中国特色现代化建设在新时代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领导人提出的明确要求。2018年3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一方面要继续推动城镇化建设,另一方面,乡村振兴也需要有生力军。要让精英人才到乡村的舞台上大施拳脚,让农民企业家在农村壮大发展。城镇化、逆城镇化两个方面都要致力推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也不能衰落,要相得益彰、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