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1:04作者:李天扬老师
1.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健全,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有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制度,能及时提供准确、真实的病历及相关材料;
2.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就医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工伤职工就医的病历、处方、申请、结算等资料书写清楚、规范、准确;
3.建立工伤职工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收费价格公开合理,严格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合理控制住院天数及住院费用,杜绝不合理费用支出;
4.严格按《郴州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内容为工伤职工提供方便、优质、满意的服务,提供与伤情相符、价廉质优的医疗技术服务。
(二)考核办法及违规处理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考核标准,对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日常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及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反映情况,进行年终考核。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解除协议,并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取消协议医疗机构资格:
1.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2.将参保对象非工伤医疗支付的项目和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3.不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拒绝、推诿或滞留就诊参保工伤职工的;
4.不按规定结算费用的;
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分解、增收项目的;
6、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非法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7.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