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1:04作者:王华老师
2.超过伤情需要的护理等级费用;
3.超过伤情救治需要的监护费用。
(四)治疗拒付项目:
1.非工伤疾病治疗;
2.非烧伤部位的美容类治疗;
3.非工伤部位理疗;
4.非工伤伤情所必须的其它治疗项目。
第十三条 工伤医疗费直接支付管理
(一)住院费用支付规定:
1.由经办机构审批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工伤职工治疗终结的住院费用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
2.协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记账,超过收费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得将与工伤无直接关系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记账。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
3.工伤职工出院时,协议医疗机构只能向其或参保单位收取下列费用:
(1)超过标准以外的床位费;
(2)规定的自付费用。
(二)具体操作事项:
1.按月支付。协议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的工伤职工住院结算单,报当地经办机构,经核准并扣除违规数额,原则上由经办机构于当月25日前将应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协议医疗机构。
2.协议医疗机构每月需将出院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住院结算单》、出院费用明细单、住院病案、住院费用单据送经办机构核准,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服务协议确定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资料不齐不予支付,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3.协议医疗机构对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单独立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情况等信息。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协议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的有关诊疗资料和账目清单。
第十四条 工伤医疗稽核查房制度
查房时间:原则上每月对各协议医院进行一次查房。
查房内容:1.工伤职工身份信息;2.诊疗措施;3.护理措施;4.康复措施等。
查房总结:对查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总结,并向中心领导汇报,要求协议医院及时整改,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协议医疗机构的考核
(一)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