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1:04作者:王新老师
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工伤职工,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填写《郴州市工伤医疗转诊转治审批表》,经主诊医生、科主任签署意见,经由经治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盖章,报市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转往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工伤职工或家属、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对转诊转治有异议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会诊确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专家多数的意见核准是否转外地就诊就治。
3.市外转诊管理:
(1)各协议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办理转诊手续;
(2)转往市外就诊的医院必须是三级以上(含三级)或上一级专科医疗机构;
(3)市外就诊只能根据伤情选择一家医院。如需再转往第二家医院,必须有第一家医院出具的转诊申请。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凭接诊医院的证明,报当地经办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4)转市外诊治发生的费用按本地规定予以报支;
(5)市外就诊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凭有效费用单据和清单到当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6)工伤职工因特殊情况急需转外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经办机构,并在转出后3个工作日内,到市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工伤职工,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管理
(一)旧伤复发治疗的条件:
原工伤部位伤情复发经指定医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治疗程序:
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如伤情危急,可先行救治,参保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住院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负担。
第九条 工伤医疗费用管理
(一)协议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目录范围用药。如因病情需要或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亲属要求使用目录外药品,应取得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意,并履行自费签字手续。费用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负担。
(二)协议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症施治,超范围、不合理的诊治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三)工伤职工出院带药仅限口服药。出院带药量或门(急)诊开药量,一般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天,品种不得超过4个。超量带药、带与工伤治疗无关的药、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其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