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9 14:54作者:李天扬老师
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 , 保留劳动关系 , 退出工作岗位 , 享受以下待遇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级伤残为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三级伤残为 20个月的本人工 伤残为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在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 停发伤残津贴 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 , 享受以下待遇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六级伤残为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 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 的 60%,并由用人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 停发伤残津贴 ,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低于当地 标准的 ,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 , 享受以下待遇 :
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 八级伤残为 10个月的本人工资 , 九级伤残为 8个月的本人工资 , 十级伤残为 6人工资。
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 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其中五级 16个月 , 六级 14个月 , 七级 12个月 , 八级 10个月 , 九级 8个月 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其中五级 56个月 , 六级 46个月 , 七级 36个月 , 八级 26个月 , 九级 16个月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