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9 14:54作者:王新老师
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 , 距法定退休年龄 5年以上的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 距法定退休年龄 4年以上、 不足 5年的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0%支付 ; 依此类推每减少 1年递减 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年的按 10%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 , 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 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 , 不影响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 , 按照下列规定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为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首次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号 ) 执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视同工伤死亡的支付 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因工死亡的支付 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因抢险救 勇为等死亡的支付 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前款规定的待遇。
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 (一 ) 、 (二 ) 项规定的待遇。
十九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
十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失踪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 3个月内由其所在用人单位照发工资 , 从第 4个月起停发工资 , 由工 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 , 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 的规定处理。
人员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 , 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全额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