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9 14:54作者:王新老师
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后 , 无正当理由拒绝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 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 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 。
十九条 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 , 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 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 , 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 围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住院治疗工伤 ,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 报经办机构同意 ,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治疗与工伤无直接关联的其他疾病的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就业需要 ,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所需费用按照国 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 在停工留薪期内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可以适当延长 , 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 有关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
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 ,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40 0%。
十三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 , 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 , 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 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 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
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 , 在境外发生工伤进行治疗 , 其境外工伤医疗费用及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 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依据统筹地区同级别伤残人员平均医疗费用和国内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标准限额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