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9 14:54作者:王华老师
二 ) 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
三 ) 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
四 ) 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
五 ) 认定结论 ;
六 ) 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
七 ) 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 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接到工伤认定申请或补正材料后 , 应当受理认定申请 , 并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制作《工伤认定决定》 , 将《工伤认 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 (或其直系亲属 ) 和用人单位 , 同时抄送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文书的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调查勘验费用 , 列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 ,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 由该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 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举证的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其他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 如有以下情形 , 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
一 ) 需要有关部门出具证据 , 而一时难以提供的 ;
二 ) 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 ;
三 ) 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 , 应向工伤认定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中止工伤认定的因素消除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 , 经过调查核实后 , 可以恢复工伤认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 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