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9 14:54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五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
一 ) 负责对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
二 ) 负责工伤职工配备辅助器具的确认 ;
三 ) 负责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
四 ) 组织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动能力鉴定医院开展工作 ;
五 ) 其他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办机构对停工留薪期有争议的 , 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 在县 (市 ) 、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受理当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 ,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 (或直系亲属 ) 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 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 ,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工伤认定决定》 ;
二 ) 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 (复印件 ) 和近期照片 ;
三 )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 (复印件 ) 等诊疗资料 ;
四 )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供与工伤职工关系的证明。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 , 经办机构也可以申请。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十八条 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 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 , 并在 3日内用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经办机构报告。
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 , 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 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 , 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本市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回户籍所在地就医的 , 经经办机构同意 , 可在户籍所在地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治疗医院。
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 , 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 , 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 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