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3:54作者:王新老师
盐城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买、建修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无自有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住房房租的。
(七)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九)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
(十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第四条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